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重勞訴-2-20250224-4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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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行百里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陳羿甯 陳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19至220、223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二第229至233頁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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