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重勞訴-3-20241210-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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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御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萬8,080元【 計算式:(121,220元+2,748元)×12月×5年=7,438,080元】,原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1,98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4,656元(計算式:111,98 4元x2/3=74,656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28元(計 算式:111,984元-74,656元=37,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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