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V-113-重家繼訴-40-20241129-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等十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 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請求分割 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 所歧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乙○○等人起訴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丑○○之遺產,其等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經原審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639,978元,另就不當得利請求之部分,因本 院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共計911,827元 ,該部分上訴標的金額以911,827元計算。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23,551,805元(計算式:22,639,978元+911,827元=23,551,80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8,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