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重家繼訴-50-20250211-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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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 李承學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告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4月21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 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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