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重家繼訴-85-20241127-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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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05號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易成 蔡依伶 共 同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日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蔡易成、蔡依伶聲請訴訟救助均駁回。 二、蔡易成、蔡依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79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蔡易成、蔡依伶(下均逕稱姓 名)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日忠間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受理在案,因蔡易成、蔡依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蔡易成、蔡依伶均非無資力之人,無准予訴訟救助必要: ⒈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 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⒉蔡易成、蔡依伶固經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可參(家救卷第13頁至第30頁),然觀諸上揭審查表,記載蔡易成、蔡依伶均「經審委認定已知部分已超過本會資力認定標準,不符合本會及非原住民專案之其他政府委託專案之扶助標準,故適用原民會委託案件」,且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關於原民會委託專案已明載「申請身分:申請人有原住民身分」、「申請資力:未設資力門檻」,可見其等資力已超出一般准予法律扶助之認定標準,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乃係基於其等原住民身分而符合原民會委託專案之要件,自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適用,是本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審查蔡易成、蔡依伶是否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 ⒊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蔡易成、蔡依伶所得及財產資料,可知蔡 易成於112年所得給付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37元,名下有房屋3筆、土地25筆、汽車1部,財產總額為9,499,039元,蔡依伶於112年所得給付總額為345,600元,名下有房屋3筆、土地21筆,財產總額為6,118,339元,有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憑;另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最新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所載,新北市112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可推知蔡易成、蔡依伶之所得足支應其生活,復有上揭財產得運用,足見蔡易成、蔡依伶並非無資力之人,非無法籌措負擔訴訟費用。是其等聲請訴訟救助均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蔡易成、蔡依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⒉查蔡易成、蔡依伶聲請訴訟救助既不准許,其等自應依法繳 足裁判費,本件其等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83,18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25,166,373元×蔡易成、蔡依伶應繼分共1/2=12,583,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122,792元,爰命蔡易成、蔡依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蔡淵源尚未分割之遺產 編號 類型 財產項目 價值 1 存款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942,140元 2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8,500,000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 599,554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 5,000,000元 5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825,064元 6 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900,00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林口中正路郵局 1,099,615元 8 中華郵政公司林口中正路郵局 6,000,000元 9 林口郵局(再轉繼承自蔡林靜江) 300,000元 總價 25,166,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