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重訴-129-202410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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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謝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謝美雪、謝美貴、林韋成等人間請求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 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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