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3-重訴-139-202502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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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湘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蓉、林品妤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8,896元(見本院卷第15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