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V-113-重訴-172-202503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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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許德盈 被上訴人 黃冠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⒊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查上訴聲明第1、2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5,160萬9,207元,上訴聲明第3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60萬9, 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萬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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