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重訴-178-2024101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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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35,150元,而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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