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重訴-203-20241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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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邱靖茹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陳國富 兼訴訟代理 人 陳俊言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曾子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