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重訴-203-20241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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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邱靖茹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陳國富 兼訴訟代理 人 陳俊言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曾子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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