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重訴-22-202410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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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王瑞德 蕭可傑 何柏緯 被 上訴人 游添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