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重訴-233-2024110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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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林博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李培綺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33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