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重訴-24-20241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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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至 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291號核定為1 ,598萬8,16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598萬8, 1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萬9,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