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重訴-251-2024111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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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阮秋波 羅曉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羅玉桂 羅建評 羅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給付新臺幣2,326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給付新臺幣2,326萬6,2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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