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重訴-292-2024122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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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珮如 鄭曉芳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12萬3 ,264元(見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29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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