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重訴-301-202502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邵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漢忠律師 葉曉宜律師 被 上訴人 邵群翔 邵紹華 邵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按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裁判費之徵收,以為 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又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上訴人民事 聲明上訴狀之法院收文日期為114年1月15日,自應適用修正後之 標準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 字第42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8,489元,並經確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08,4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1,082元,上訴人僅繳納163,332元,應再繳納 27,750元(計算式:191,082元-163,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