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3-重訴-307-202503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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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徐○峰(完整姓名、地址詳卷) 被上訴人 林德男 胡佩瑩 林煒 劉宣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萬8,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萬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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