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3-重訴-312-2025020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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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陳王阿貴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陳信獻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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