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重訴-316-202503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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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坤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淑麗 黃詔瑩 黃名秀 黃逢德 黃逢仁 林黃秀珠 黃名妤 黃逢義 黃愫媛 黃愫文 黃愫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1,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1,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