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重訴-325-2025010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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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仁 蕭京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益、李忠春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34,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 9,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