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重訴-332-2024112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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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來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於默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 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7,174元(本 金3,449,399元+利息347,775=3,797,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 30元(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