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3-重訴-346-202503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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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上 訴 人 洪冠屏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08,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562元(上訴人於114年3 月10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 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