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重訴-374-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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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知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哲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2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8萬0,269元,則本件上訴利 益即為498萬0,26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5,60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