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3-重訴-374-2025011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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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哲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知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65萬2,656元及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65萬2,6 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7萬701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