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重訴-409-202410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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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黃竣堃(即黃盟欽之承受訴訟人) 黃芊庭(即黃盟欽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昳嵐(即黃盟欽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廷倫 賴秋溱(原名賴沛晴) 陳玥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昳嵐、黃竣堃、黃芊庭為原告黃盟欽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盟欽於民國113年3月1日,林昳嵐、黃竣堃、黃 芊庭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親等關聯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家事公告查詢可稽,依上說明,應由其等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昳嵐、黃竣堃、黃芊庭為原告黃盟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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