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重訴-422-202410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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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陳煒興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 被 告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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