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重訴-57-2024121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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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富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966,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4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