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重訴-575-2024123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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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郭月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史書華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