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重訴-613-2025020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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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原 告 唯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和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李穎皓律師 被 告 李昇鴻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於起訴或被訴時,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有欠缺,而此項要件是否具備,原不待當事人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先為調查。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文章(下稱李文章)應將如附表一、 二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原告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公司所有,及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公司新臺幣(下同)3,160萬元。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李昇鴻(下稱李昇鴻)透過不正方法取得原告公司董事職位,並於111年1月7日完成變更登記後,基於背信、圖利其父親李文章及掏空原告公司等不法目的,與被告李文章通謀虛偽,並無權代理原告公司,與李文章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間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文章名下,及陸續將原告公司所有帳戶內3,l60萬元現金無權移轉予李文章。惟被告2人則辯稱原告公司於92年12月18日設立時,公司出資額及所需資金皆係由李文章一己籌措,李文和之所以為斯時登記為公司董事,僅係為了配合公司設立時法令規定,基於借名關係以李文和名義擔任董事,然原告公司之全部事務均由李文章實際經營,李文章為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嗣於110年7月間因李文章中風無法操持原告公司營業業務,基於借名關係委由李昇鴻擔任原告公司董事職務,並依據李文章之意思辦理各項事務,是李昇鴻擔任原告公司董事乙情皆為合法,其處分原告公司財產乙事更屬有權代理,反之本件李文和以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自居,而提起本案訴訟乙節,方為屬與法無據。本件原告主張李昇鴻係藉由不正方法取得原告公司董事之職務,認其處分原告公司名下財產之行為為無權代理,故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但就李昇鴻處分原告公司名下財產是否為無權代理乙節,繫於李昇鴻對於原告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又李文和是否為原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係以李文和於起訴當時是否為原告之董事得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據,關於何人為原告公司之董事,業經李文和向本院具狀訴請確認李文和與原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李昇鴻與原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下稱系爭另案判決)確認原告公司與李昇鴻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原告公司與李文和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李昇鴻不服系爭另案判決,全案現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334號案件審理中,有前述訴訟事件歷審裁判在卷可查。從而,李文和是否為原告之董事,得否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及李昇鴻是否為公司董事,有無權限代表原告公司為處分行為,皆顯以系爭另案判決為先決問題。本件訴訟之裁判,既係以系爭另案判決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裁判歧異及審酌本件審理之妥適,再酌兩造對於系爭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4頁),則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紅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財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1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4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5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 6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財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1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9樓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