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3-重訴-624-202503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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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伯淇間請求撤銷贈行為等與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1,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