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重訴-633-202410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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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抗 告 人 張舜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振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 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民事抗告 狀,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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