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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重訴-656-2024100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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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沈子易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 上列原告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間給付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