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重訴-657-202412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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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員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河 原 告 纖紅經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昌(已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蔡榮昌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蔡榮昌於原告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訴前之101年7月 3日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可稽,其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原告對被告蔡榮昌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對被告蔡榮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