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重訴-674-202412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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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縣○○鄉○○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657、65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0號,下合稱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見本院卷第1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