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重訴-677-202412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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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陳代榮 王陳純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8 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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