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重訴-724-2024110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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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成望衡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87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   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   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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