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重訴-731-202411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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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林注進 林格名 被 告 吳國誠 陳嬿伊 吳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林注進、林格名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6萬5,746元、6萬8,518元,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分別送達原告林注進、林格名,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均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