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重訴-743-202411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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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冠國際有限公司、蔡閎光、洪千惠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1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萬69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萬9309元後,尚應補繳13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