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重訴-758-20241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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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原 告 王窓明 訴訟代理人 鍾瑞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鴻玉、林立峯、李俊益、李蔚穎、空笑夢建設 有限公司、徐新富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建物於民國113年11月間交易價額之資 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 價報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建物暨所 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 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