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重訴-770-20241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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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9304號),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補字第18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141,82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具狀陳明不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