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重訴-777-202501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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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周政律師 李郁婷律師 被 告 游書緯 黃順豐 陳靚緯 楊善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 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及樹林區、苗栗縣,共同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善安塗銷坐落新北市新店區房地之抵押權登記及流抵約定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亦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