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重訴-830-2024120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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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原 告 李念穎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李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萬1,69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