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重訴-840-20241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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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0號 原 告 賴室蓁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苑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8,24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1,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