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重訴-841-202412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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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1號 原 告 莊琦慧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劉曜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2928號支付命令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稽(本院卷第35至43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