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重訴-858-202412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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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被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呂佩臻 被 告 黃國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 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桃園市龜山區,共同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及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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