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3-重訴-88-202501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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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宜禾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有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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