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3-重訴-88-2025021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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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吳有花 被 上訴人 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清償債務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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