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重訴-892-202502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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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昱蓉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9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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