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金-245-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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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陳科華 被 上訴 人 周許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16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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