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金-255-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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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55號 原 告 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瞿幸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惟本件刑事判決之被告為訴外人陳瑩如,此觀諸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主文記載「被告陳瑩如幫助犯洗 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即明,則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瞿幸安等人因涉嫌詐欺部分,未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惟尚非不得補正,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5,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7,936元。又本院就原告所提供被告莊壁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無法查得該員之具體年籍資料,無從確認該被告是否確實具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莊壁福(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地址詳附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舜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原告陳報被告莊壁福資料) 被告莊壁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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